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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互查对方财产有必要吗? |
发布时间:2024-07-08 |
《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》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,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结婚证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,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。(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5版) 夫妻可以互查对方的财产状况的立法,并不是创新。去年7月,青岛市人大在官方网站上公示《青岛市实施〈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〉办法(草案)》中就规定: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,有权了解由男方管理的共有财产状况,有关登记机关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。而且,早在2007年,江苏省就作出过类似规定,去年6月,广州市也出台了类似法规。 各地立法作出这样的规定,大概是出于保护妇女权益的目的。一些男人拿着钱背弃婚姻义务,在外面“包二奶”;一些男人在离婚前或者离婚时,私自转移共有财产。而夫妻双方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享有平等的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,因此,夫妻双方都有查询对方财产的权利,而且赋予这种权利也有利于妻子及时掌握丈夫的财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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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当承认,赋予夫妻互查对方财产有利于保护任何一方特别是妇女的知情权,但首先要指出的是,如果夫妻实行财产约定制,另一方是无权查询对方财产的。此外,丈夫在外“包二奶”的情形在婚姻里毕竟占少数,更为普遍的状态或许是,妻子掌握了家庭的经济大权,男人留点“私房钱”用于平时的应酬和周转。从这个角度讲,赋予妻子查丈夫财产的权利,会不会形成保护了女性权益却损害了男性权益的立法效果呢?
更重要的是,夫妻之间感情和婚姻的维系,依靠的是双方之间的信任和尊重。如果夫妻在结合前对于财产过分敏感,那么他们会选择在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或者约定财产的归属。倘无特殊情况,在婚姻存续期间,对于共同财产的知情,是彼此之间的坦诚相告。
夫妻的一方真正需要主张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时,往往是婚姻遇到麻烦甚至是婚姻破裂之际。立法赋予妻子查丈夫财产的权利,当然可以在婚姻处于非常时期给予妻子救济,不过,这种立法更可能导致的情形是,由于有了可以查询的权利,一方或者双方背地里查询对方的财产,导致夫妻间互相猜忌,进而丧失婚姻存续的信任基础。
其实,满足少数已婚女性在非常时期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,无须规定“允许妻子查丈夫财产”的常态措施,而可以通过完善诉讼权利来获得。
不妨列出两种常见的情形:一种是丈夫暴力虐待或者违背婚姻义务,如“包二奶”、不承担抚养家庭费用等,妻子需要对丈夫提出损害赔偿或者追索抚养费用;另一种就是双方感情破裂,走上法庭准备离婚。这类情形下,妻子对共同财产知情权的获得,依照现有的民事诉讼相关法律,可以申请法院依照职权调查,但是,目前的民事法律不能周全地保障妻子的知情权。因为,法院事务繁忙,很少有时间来帮助当事人调查取证,既使有,也不过几次而已;其次,有些丈夫在离婚的迹象显露之前,就着手转移财产,等妻子起诉后,法院的调查也是“竹篮打水一场空”。
要保障妻子对共同财产的知情权,关键在于完善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,赋予夫妻一方在提起诉讼的同时,也有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财产的权利,而法院可以主动调查,或者允许一方向有关单位查询;如果情况紧急,夫妻一方也可以在提起诉讼前,向法院申请调查对方财产,或者由法院颁布令状允许一方向有关单位查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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